房屋安全鉴定费用标准——房屋安全鉴定项目实例分析:
安全性鉴定评级
⒈地基基础子单元
现场检查基础周边地面未见明显沉陷,上部结构未发现基础不均匀沉降引起的明显变形和开裂现象。根据上部结构反应情况,地基基础子单元安全性等级均间接评定为Bu级。
⒉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
综合考虑结构承载功能等级、结构侧向位移等级以及结构整体性等级,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安全性等级均评定为Bu级。
⒊围护系统的承重部分子单元
该工程门、窗等围护结构工作状态良好。综合考虑上部承重结构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围护系统的承重部分子单元安全性等级评定为Bu级。
⒋鉴定单元
根据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围护系统的承重部分各子单元的安全性等级评定结果,本工程安全性等级评定为Bsu级。
结构抗震鉴定
本工程位于抗震设防7度地区,地震分组为*三组,抗震设防类别为重点设防类,根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按后续使用年限为40年考虑,属于B类建筑,抗震性能鉴定结果如下:
1.场地、地基基础
现建筑物周边及室内地面未见明显沉陷、开裂,现状上部结构倾斜值均未**过规范限值,上部结构未见明显不均匀沉降裂缝,其地基基础可评为无严重静载缺陷,可不进行地基基础的抗震鉴定。
⒉抗震承载力计算
根据现场调查、检测数据进行计算,计算结果表明本工程抗震承载力基本满足抗震规范要求。
结论
根据《民用建筑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本工程鉴定单元的安全性等级评为Bsu级,经抗震鉴定,本工程墙体抗震承载力基本满足抗震要求,抗震措施基本满足抗震规范要求,本工程抗震性能基本满足规范要求。
房屋安全鉴定不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需要进行加固处理或拆除重建:
房屋混凝土建筑加固的几种方法
对老化或有病害的钢筋混凝土结构进行加固是提高其耐久性、延长其使用寿命的有效办法,其主要方法有:
加固方法:
1. 包钢加固:适用于新开洞口、梁、柱子加固等。
2. 粘钢加固:适用于楼板、新开洞口、梁、柱子、墙体加固等。
3. 型钢加固:适用于梁、楼板加固等。
4. 角钢加固:适用于新开洞口、柱子、梁加固等。
5. 碳纤维加固:适用于新开洞口、梁、楼板、柱子、墙体、挑阳台等。
6. 碳纤维板加固:适用于新开洞口、梁、楼板、柱子、墙体、挑阳台等。
7. 加大截面加固:适用于梁、柱子、墙体等。
粘钢加固法是在混凝土构件表面用特制的建筑结构胶粘贴钢板以提高结构承载力的一种加固方法。该方法优点是简单、快速、不影响结构外形,施工影响较小。外包钢加固法分湿式与干式两种。干式外包钢施工简便,但承载力提高量、整体工作性能及受力特点不如湿式外包钢有效。现将外包钢加固技术与粘钢加固技术结合起来,用新型结构胶代替乳胶水泥和环氧树脂化学灌浆,同时发挥了外包钢加固技术与粘钢加固技术的优点。本文通过对这种新型结构胶的外包粘钢柱的模型试验,探讨这种加固技术的受力性能,并以万益钢结构加工厂厂房作为工程加固研究实例,进一步说明该技术用于工程结构加固的可行性。
2、建筑物结构(梁、板、柱)加固的主要原因分析 建筑物在其设计使用年限内,一般都应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三项基本功能要求,但无论是旧建筑物还是新建建筑物,都可能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其不能满足上述某项或几项功能的要求。这些原因往往在设计阶段、施工阶段或使用阶段形成:
2.1在设计阶段,可能由于勘察、设计资料不全或不准,出现设计计算的错误或构造不合理等原因,造成结构构件的配筋量、断面尺寸、混凝土强度等不足,致使建筑物不能满足预定功能的要求。
2.2在施工阶段,可能由于施工管理不善,或施工技术水平低下,或人为非法的偷工减料,或不按施工规范操作以及施工不慎等原因,发生主要受力钢筋放错位置以及配筋量、构件断面、混凝土强度等不符合设计,造成工程质量隐患,致使建筑物不能满足原设计功能要求。
2.3在使用阶段,可能由于建筑物已经达到或**过了设计使用年限,已完成其功能要求的使命而又在继续使用的;或建筑物年久失修,在尚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就已丧失某项或几项功能要求;或建筑物使用不合理,包括建筑物用途变更、**载使用、使用条件或环境恶化以及人为破坏等原因;或由于自然灾害及偶然事故,致使建筑物不能满足其基本功能要求。
由于上述在不同阶段形成的种种原因,导致建筑物不能满足或丧失某项或几项功能要求。为了恢复或部分恢复其原有功能或一定的功能,就应及时采取加固补强措施来满足。
房屋安全检测鉴定的相关注意事项:
一、标准的复审与修订: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四条规定:标准的管理部门和单位,既要根据当前的生产、建设和科学技术水平,及时组织制订相应的标准,并保持其相对稳定性;又要根据生产、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不断总结生产、建设革新创造和科学试验之有效的成果,适时组织修订原标准或制订新标准。 标准的修订,原则上每隔二至三年进行一次局部修订;每隔五年左右进行一次复审、修订。 而现行的《民用建筑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均是1999年发布的。其中,只有《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在2004年进行了局部修订,二者均已**过《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的修订、复审时间。因此,建议对这两个标准进行重新修订、复审。
二、鉴定报告应明确鉴定的时效时 对建筑或房屋进行安全(性)鉴定,是针对建筑物(房屋)现状进行的一种技术评价,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因为建筑物随着时间和许多外因的变迁,其安全性或性也在不断地延变之中。因此,鉴定机构要对的所委托鉴定的建筑或房屋,根据其实际情况,在鉴定报告中明确鉴定结论的有效期限。 近年来,一些涉及公共安全利益的行业,在营业(使用)时,有关部门往往要求其提供房屋的安全鉴定证明,所以一些房屋所有单位(或使用单位),拿着一份鉴定报告,长期多次使用。这样就影响了鉴定报告的严肃性和科学性。